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serno=200912140005&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2Fnews_view.jsp&dataserno=201403120001

財政部為賡續推動電子發票,輔導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順應潮流,改為使用電子發票,爰核釋如下:
一、該等營利事業未及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該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令規定,有關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之獎勵措施。
二、另補充該部101年令獎勵措施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該部101年令所稱「經營零售業務」之範圍,包含以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之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開立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令規定之獎勵措施。
(二)該部101年令所稱「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營利事業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之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不在此限。
2.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場所銷售貨物或勞務均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
  財政部表示,該部101年令係考量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階段性政策目標已達成,為配合整體環境e化之發展推動電子發票所採行之配套措施。為使有限資源運用更有效率,該令之適用對象僅限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為限,新設立或於103年1月1日以後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並無轉型之問題,尚非該令規定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鑑於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邇來陸續向該部洽詢101年令規定之適用問題,該部為加強宣導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爰再次核釋,俾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籲請營利事業配合參與使用電子發票,除可節能減紙外,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之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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